Artic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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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产城融合空间总体布局,构建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功能协调、多元互补的产城融合发展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逐步调整不适宜城市发展的产业业态。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