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

(二)在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实施其他毁损行为;

(三)在泰顺廊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四)在泰顺廊桥上设置、张贴广告,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

(五)在泰顺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

(六)破坏、污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泰顺廊桥保护标志碑、界桩界标;

(七)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