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