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