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或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