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开展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