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定监测点建设与保护,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工作人员,提高鼠疫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