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鼠疫监测方案和防控工作计划。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鼠疫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鼠疫疫情的发生及传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