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在鼠疫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鼠疫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