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保障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