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