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信息主体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