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信息主体认为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一)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二)信息超过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仍在开放的;(三)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泄露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