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信息主体认为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

(二)信息超过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仍在开放的;

(三)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