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等制度,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