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等制度,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