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第十九条有效自然人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合法授权文书和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询其他信息主体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还应当出具被查询主体的书面同意材料,严格按照与被查询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