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等方式开放。依法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息提供主体的信息发布平台开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