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第十七条有效归集、开放和使用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征得该自然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