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