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违法解除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劳动关系,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