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