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见义勇为认定、奖励和保护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贪污、侵占或者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经费或者见义勇为基金的;(三)泄露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保密的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