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声、水质、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公共交通工具、集中空调系统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四)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应急措施,做好群防群控。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