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保证青少年、儿童学习、生活和活动等场所以及提供的膳食、饮用水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