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清洁活动,统筹治理城市环境卫生,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完善长效保洁机制,推动乡村清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