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发展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者申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延伸农村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的,经营者不得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
经营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