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群众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县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演练,乡道、村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