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条有效农村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群众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县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演练,乡道、村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