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和应急作业需要用地的,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