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灾害抢修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灾害抢修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坏或者中断时,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公告绕行路线,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