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以及有关设施的养护工作。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纳入农村公路一体化养护,保持外观整洁,设施设备完好,标识标牌完整清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