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相关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依据。

对县道、三级以上乡道的技术状况评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县道、三级以上乡道以外其他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评定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得少于二次。农村公路桥梁评定频率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确定。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