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居)民实施,并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