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道的日常养护以及县道、乡道、村道的集中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养护工作,并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