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集中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