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保修期限,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