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确定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