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传统文化、特色农业、特色小镇及其他资源,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建设可提供客运、旅游、邮政、物流、电商、车辆维护等多功能服务的农村客运站,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托农村公路资源投资建设多功能的农村客运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