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并根据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及其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