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现有农村公路的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公路附属设施,并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配套完善农村客运站。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没有行人通过道路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也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观景台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