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县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对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通过技术安全论证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