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县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