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县道和乡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下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的意见。经批准的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村道规划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