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城市规划、乡村规划以及国道、省道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农村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