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