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