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定期为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等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政策解读、风险预警、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本市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支持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在本市创设或者落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