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