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