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