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