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不得采集与服务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